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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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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

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集体协商代表的定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由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开展集体协商,首先要确定集体协商代表。由于集体协商代表的素质、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协商的进程和效果,所以,协商双方必须高度重视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有以下几点:

(1)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4)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5)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2.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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